嗨嗨大家,昨天傍晚剛聽完 @bailingguo_news 百靈果Podcast(自家小編打工竟然被翻手機?!),主要是討論百靈果的蛇編到某歌手跨年演唱會打工後的一些心得,覺得簡直就是許多年輕學子們打工時會遇到的職場殘酷面縮影呀😭😭😭因此我們希望透過這篇貼文整理一下在這集Podcast中有提到的重點,也讓有遇到類似情形的各位讀者們作為借鏡

❶簽訂勞動契約後未取得副本
由於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而並未以書面形式為必要,也因為如此,在相關的勞動法令中也並未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後一定要給勞方一份副本,也導致不少勞工在日後被雇主主張違約時又無法即使檢視書面契約來查對。

雖然這是許多勞方的無奈😣但還是建議勞工們在簽約前一定要詳閱內容並勇於要求雇主提供副本或拍照存證,如果資方拒絕的話,或許就可以考慮一下是否確有必要接受此份工作了

❷違約就不發薪
依照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在89年時也特別說明過,雇主在勞工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就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就是屬於「預扣工資」的態樣。因此如蛇編所說的,假如資方在契約中規定違反約定就不發給當日薪資的話,是有違反前述規定的疑慮的。

❸透露工作內容需負法律責任
依照蛇編所述,公司要求包含工作情形、工作內容等細節都不得在社群網站或向其他人透露,然而依照營業秘密法規定,企業用於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固然屬於營業秘密之一,但仍須符合第2條所定之要件。擔任演唱會工作人員過程中所使用到的文件、識別證或拍攝現場的照片等等或許都還在保護的範圍內,但如果僅是透露自己在哪裡工作,應不至於違反營業秘密的相關規範,再退一步來說,公司要據此請求損害賠償的話,也必須具體地舉出損害情形

❹工作過程被顧客辱罵
最後是蛇編有談到,在工作過程中還是有遇到一些不理性顧客的辱罵,進而開始思考為什麼要為了168元的時薪來做這份工作😫事實上,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並應遵照相關指引辦理,而不能讓員工默默地在第一線承受這一切卻孤立無援呀

總而言之,從蛇編分享的經驗中更可以顯見勞資關係是處於不對等的狀態,即使平常是多麼理性的人,當在面對沒有話語權或為了生計的情境中時,也很常會在不知不覺中忽視了自身的權益,還是希望大家找工作時可以多聽多看並且注意自己簽署的各項文件,才不會讓自己受委屈了(最後還是想給蛇編拍拍🥲)

追蹤 @workforce.tw|讓勞動力量成為您專屬的勞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