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下個月不會發薪怎麼辦?」「主管要準備調動我的職務了,該怎麼申訴?」「公司說下個月要加班50小時以上,可以檢舉嗎?」以上的這些問題都可看出雇主有不合法之處,但共通點都是因為違法事實還沒發生,因此就算去向勞工局檢舉了,恐怕也只會叫你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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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勞基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與部分的刑法規定不同,行政法對於「未遂犯」並無特別規定處罰,就好像駕駛人有闖紅燈的意圖,但實際上還是忍住而煞車了,這種情況是不會因此受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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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類推,雇主原本要勞工加班50小時,但實際加班到46小時便懸崖勒馬不再讓員工加班,也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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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主管機關往往都只能在雇主違法結果實現了,構成了法定的要件時才能介入檢查,進而開出罰單。所以當老闆有意圖要違法時,急著向主管機關反映其實並沒什麼幫助,反而應試著留下證明,才能在未來能舉證雇主的違法行為(意思就是要小心的留下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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