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要送上新文章唷,不過米編先跟大家說一下,這是一篇討論的內容較為進階的文章,可能需要有基礎的勞動法令概念才比較容易吸收唷!如果你剛好是公司人資或是負責公司相關事務的人,不要猶豫了!趕快點首頁連結看看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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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一文中有提到過,如果因為員工有領取特定的薪資項目,導致每個月的收入是浮動的話,那至少應該要在每年的2月份及8月份,依照前三個月的薪資收入平均來申報調整勞健保與勞退投保級距。然而,如果員工在先前有申請加班補休但又沒用完時,這時候是否應將補休未休的工資納入計算,又應該要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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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會提到:
❶補休未休工資,是否應列入認定投保級距的「月薪資總額」內?
❷補休折算工資,只要座落在計算平均收入的範圍內,即應納入
❸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回頭看該補休時數原本的加班時間點
❹調整投保薪資時,特休未休工資也同樣應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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