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的公司在加班這方面的規定是什麼呢?是「加班只能換補休」嗎?還是可以自由選擇?今天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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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所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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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該法令的文意,勞工在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在⚠️「勞資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可以採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換句話說,如果勞方要求補休但雇主不願意而一律皆發給加班費,其實是沒有問題的喔。另外,除非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補休換算比例,否則在現行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即便是以1:1的方式換休也並無違法,但如果屆期沒休完要折算回加班費時,就要依原本的費率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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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提醒一點,如果今天是雇主沒有經勞工同意,片面規定有加班的話一律都只能採用補休而不發給加班費,那等同有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的情況,便可能會因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而遭到處分喔😅😅😅好的~記得轉發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