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在防疫措施日漸鬆綁的情況下,因為特定情況而需要被隔離的天數也越來越少,不過對於部分家長來說,如果小孩有身體不舒服的情況時,應該還是會希望可以讓他休息一天而不要到托兒所/學校跟同學交互傳染,但是如果又沒有其他家人可以協助照顧時,應該要怎麼辦呢?這時候請「家庭照顧假」或許就是不錯的選擇唷!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在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等情況時,便可向雇主請求「家庭照顧假」,雖然這不是近期才新增的假別,不過實務上應該比較少人聽過或有請過這個假,以下我們整理了關於家庭照顧假的幾個重點供各位參考:

❶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由於事假的全年法定天數為14日,因此如果請滿7日的家庭照顧假後,當年度僅能再請7日事假。
❷依性平法規定,家庭照顧假薪資的計算方式,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因此,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期間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❸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這就是請事假與家庭照顧假最大的區別。
❹有關家庭成員的定義,勞動部過去曾有解釋過,只要是民法第1123條規定的家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都屬於家庭成員。

另外補充一下,過去性平法第22條有明定如果受僱者的配偶未就業的話,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是不能向雇主請求家庭照顧假的,不過這項規定在111年1月16日已修法刪除,因此只要能檢具相關證明,都可依法向雇主請求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

以上就是我們針對家庭照顧假的簡單說明,不知道你是否有請過這類假別或有可以分享的經驗呢?歡迎留言跟我們討論唷😏😏😏

*參考函釋: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勞動部105年0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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