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相信大部分的讀者應該都知道,公司因法定條件而資遣員工,且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話,員工是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的。不過如果到職時是以「約聘人員」的身份受聘的話,到底~~~能不能申請呢😣😣😣

先簡單說明一下,我們常聽到的約聘工作,在法令上正式的名稱為「定期契約勞工」,只要工作性質是屬於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或有特定狀況時,才可以與公司約定一定期間的勞動契約,而且當發生爭議時會實質認定工作性質來判斷職務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如果是公司對於某個職務其實有常態性需求卻又以約聘的方式來聘僱的話,是有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的。
(我們過去有撰寫過一些相關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到我們部落格中搜尋👉🏻「定期契約」)

回到主題,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如果是定期契約人員因為契約期滿而離職,而且又超過一個月沒辦法找到工作,另外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有達到六個月以上的話,仍然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只要檢具定期契約書面資料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服站、就服處)辦理失業登記(如果可以請公司開立載明是因為「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的證明會更好),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來降低找工作期間的經濟負擔。

另外也提醒一下,勞動部過去曾解釋過,如果定期契約屆滿的隔天日就馬上加入又再投保勞保(不管是找到工作或保在工會),其實就不符合上述法令提到的「逾1個月未能就業」的條件,這時候恐怕就會喪失非自願離職的身份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了,如果真的有遇到這類情況的讀者們應該要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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