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在PTT的Salary版上看到有篇討論「某賣場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的文章,大概是在說新進員工在剛到職時需簽訂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並且同時為試用期,假如任職將近三個月後公司不想續聘的話就得直接離職而且不給資遣費與其他權益。姑且不論該文章所述的狀況是否為真實(推),但在該篇文章的推文中有不少人認為公司並沒違法,而是勞工自己沒看清楚合約就簽名,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們就來說說我們的看法,並再次跟大家分享有關定期契約與試用期的概念與迷思~

這篇文章會提到以下內容
❶關於試用期-試用期滿後雇主可以直接叫員工走人?
❷關於定期契約-雙方講好聘僱期間就不用給資遣費?
❸試用期間以定期契約約定可以嗎?
❹勞方實務上面臨的困境與雇主應承擔的風險

老樣子,文章連結在首頁,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瞧瞧!米編私心覺得這次的主題真的很切中要害,定期契約跟試用期絕對是初入職場者最容易混淆的,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管你是勞工還是雇主,都需要再多花一點時間去瞭解,以免權益受損或是不小心違法了!希望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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