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是跟 @lii_hospice__ 禮可白的合作貼文。以往大家對生命禮儀這領域,總是等遇到了才會知道,能有人做這樣的分享真的很棒👍🏻因此我們便想趁清明節前夕,邀請禮可白一起來做這次的合作貼文,如果對清明節的風俗習慣想瞭解更多的,可以到禮可白的IG瞧瞧!Workforce勞動力量這邊,則是整理了關於喪假的重點懶人包,希望大家在追思祭祖之餘,對相關法令也可以有多一些的認識

●喪假天數?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當勞工有親屬喪亡時,便可依照與親屬的關係,向資方請求8天、6天或3天的喪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因此只要勞工能檢具相關事證,雇主便不得拒絕。

●百日內要使用完?
依據法規,只有公務員及教師應於親屬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喪假,而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其實並無這樣的規範。這也代表即便超過百日後,勞工如果還有沒請完的喪假的話,仍然可向資方提出請假。

●請假證明?
實務上多為提供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即可,但有時仍須提供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做為佐證。

●到職前親屬就已喪亡的話?
雇主可視實際情況給假,拒絕的話也並無違法,但仍建議雇主瞭解一下員工的情況,斟酌給予幾天假期處理治喪事宜。

●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喪亡都可以請假嗎?
(這個問題其實之前蠻常被問到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及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解釋,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而無內外之別。簡單來說,勞工請假規則所稱的「祖父母」應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當這些親屬喪亡時,就能分別向雇主請求喪假。

●同一時間有多位親屬喪亡時,應該怎麼給假?
雇主仍應依照法令規定,給予該勞工個別的喪假天數。補充一下,若是父母同日身亡時,可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給假,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天啊希望這種事情不要發生,光是打到這邊就覺得有點難過😢😢😢)

●資方的責任問題
最後來補充一下,若勞工實際上有親屬喪亡的事實並且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雇主仍然拒絕給假、給予低於法定基準更少的天數或甚至扣發薪資,經查證屬實後,雇主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會在被處分後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所以在最後還是提醒一下企業主們要特別注意此法律風險,在了解相關規定後再充分與員工溝通為宜。

希望大家會喜歡這次的貼文內容,別忘了也到禮可白的IG去看看更多關於生命禮儀的相關內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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