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上週在限動跟大家稍稍做了比較多的互動,有讀者跟我分享了目前的處境,就是好想要離職,可是公司遲遲不找人來交接,好煩悶啊😩😩😩別擔心,以前米編自己也有遇過這種情況,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遇到這情況,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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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離職的這段期間,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向著手(以激烈程度排序)
❶默默地做交接清單
交接清單基本上是越詳細越好,把你現階段已完成的事項與未完成要託付給下個新人的任務,包括你手上所有的財產部分(軟硬體設備等等),好好的列下來。另外如果你的工作是會碰到財務(零用金)的話,就不用多說了,一定要寫的鉅細彌遺!(也請記得要自己留下備份)
❷不定時地問一下新人的下落
不是叫你直接衝去問主管「新人找到了嗎?」,這樣保證惹人厭指數瞬間多+三顆星😂這個方法請搭配第一點使用,拿著你的交接清單,好好的跟主管表示「我有整理一份清楚的清單,希望可以跟新人說明一下,請問什麼時候方便呢?」,如此一來可以提醒主管,你是認真的要離職不是開玩笑(到底為什麼有的主管都覺得員工是胡謅呢?),然後你的離職日期將近要趕快找人了!默默地施加一點點壓力~
❸時間到自動閃人
如果你好話好事都做盡了,但公司依然不動如山,那就只能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以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後即可在預告期滿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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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的情況來說,有時候公司不願面對員工離職的事實時,通常會以還沒找到新人、或是交接手續未完成來作為藉口來拖延,不過如果反過來看,換作是勞方的不願交接就拍拍屁股走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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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們的勞動法令,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業務交接的細節,但並這不代表勞工就沒有辦理職務交接的義務(請參考勞委會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簡單來說,勞方離職時仍應確實將交接工作辦理妥當,否則因為沒有辦妥業務交接而導致雇主有受到損害時,資方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的,大家不得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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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細內容,都可以再去看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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