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是米編,好久不見😆😆😆在去年(108年)五月勞基法二度修正,主要都是針對「勞動派遣」制度下的勞工增加了一些細緻的規定,除了明確定義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與要派契約等名詞外,也新增了要派公司代償薪資責任與禁止非法「轉掛」派遣公司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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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去年的修法過程並沒有針對「勞動派遣」這個名詞有明確的定義,而依照「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勞動派遣關係應是「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然而在經過勞基法修法後,勞動派遣的限制已大大提升,這時候與勞動派遣制度相似的「勞務承攬」就成為了少數事業單位為了不受法令約束而主張的契約類型,但這兩者究竟有什麼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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