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找工作的時候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就是你看到一個工作覺得還不錯,工作內容也是你喜歡的,地點也不算太遙遠,就是薪資寫個「面議」,搞得有點神秘啊🤔🤔🤔到底要不要投履歷去面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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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07年)年底的時候,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就已經有修正條文,規定雇主在招募員工的時候,若薪資未達四萬元,必須公開其薪資範圍✨其中在人力銀行上,我們其實可以看到以上這幾種揭示新資範圍的方式:
❶薪資區間(25,000-30,000元)
❷薪資定額((28,000元)
❸薪資最低額(26,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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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就是說,在過去我們常聽到的「薪資面議」再見了😆所以如果仍然有看到沒寫清楚薪資條件的招募廣告,要不是違反規定,就是代表薪水應該有達到四萬以上XD就快去應徵吧😎😎😎另外也提醒老闆們,如果沒有揭示薪資的話,是會被處以6萬到30萬的罰鍰喔,不得不注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