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當你好不容易經過層層面試、過關斬將後來到正式上任的那天時,一定會希望能在新的公司做得長久、穩定並且希望不要發生勞資爭議對吧?然而有時候總是會事與願違,特別是當員工與公司間的資訊越不透明、權力越不對等的情況下,雙方就可能會因為例如休假安排、工資計算等細節發生爭執,進而讓勞資關係出現裂痕。如果在一開始把工作期間的遊戲規則約定、說明清楚的話,相信這類的爭議應該就會減少許多,而這就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我們在過去不止一篇貼文有提過,目前法令並未強制規範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訂,因此勞動契約其實是屬於「諾成契約」(或稱為非要式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契約即可成立,而不見得需要以書面方式約定。

不過勞動契約要約定哪些東西?真的有可能以「口頭方式」約定清楚嗎?我們可以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要約定的事項其實達到13項之多,雖然有些細節沒有約定也不見得不行(例如加班費計算費率,未約定的話就回歸法令規定),但特別像是員工福利、應遵守的紀律、獎懲措施等細節,有時候會進一步牽涉到福利發放條件、升遷狀況或甚至解僱標準認定等,這些東西實務上不大可能口頭約定(除非HR在到職時花兩小時朗誦給你聽,但也不可能記得住啊!),往往就容易在未來發生相關爭議了。

總之,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工作其實都強烈建議應以書面約定勞動契約,像臺北市勞動局在其官網中也是提出這樣的說明。另外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到職時雇主未提供書面契約的話,最好還是應至少把基本的疑問確認清楚,並且注意透過各種方式保存證據,當以後有問題發生時,也才有足夠的資訊與材料去尋求專業的意見與協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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