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分享的議題其實很小,小到我覺得「大家會不會覺得太無聊?」😂😂😂但覺得還是要大家聊聊,到底勞動契約應該要包含哪些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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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主要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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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在之前的 po文中也有提到,勞動契約不一定要書面為之,不過若有書面契約,就應該包含上述內容,若有不足的部分,也應該在公司的工作規則中列出✨若是沒有勞動契約的話該怎麼辦呢?不要擔心,也可以依照這13點內容,向公司釐清相關規定為何。畢竟把遊戲規則說清楚,也可以減少勞資雙方的爭議點。加油了各位~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