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大家一切都還好嗎😊上週在高雄有兩間頗具知名度的飯店都傳出歇業的情形(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這個新聞)除了可能會影響已經購買餐券或訂好時間的消費者權益外,由於這兩間飯店都具一定規模且聘有不少勞工,所以如果毫無預警地結束營業而遣散勞工的話,勢必會對這些員工的生計造成不小的衝擊,因此法令有沒有限制雇主在歇業以前,要提前告知員工與勞工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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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普遍知道的就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依照員工的年資提前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員工資遣,這段期間是讓員工可以有緩衝時間去找到下一份工作,因此也有每週2天有薪謀職假的規範。而若雇主沒有提前預告的話,即應另外計算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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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在資遣勞工時都應在10天前通知勞工局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就是大家也常聽到的「資遣通報」,主要是確保政府可以提前得知有哪些勞工近期需要就業輔導以提供最即時的協助。如果雇主沒有依此提前通報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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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範,由於我們不知道這兩間飯店實際聘僱的員工有多少人,但基本上只要在60日內解聘員工人數達到一定標準或比例,雇主就應在60天前提出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否則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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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雇主會被罰多少錢,對即將面臨失業的勞工而言都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雇主能否好好地提前告知讓員工有所準備,並依法甚至給予比法令標準更好的遣散條件,這樣才算是負責且真的把員工放在心中的好企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