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在2022年的今天,當我們打開人力銀行看看各種徵才廣告,還是會看到不少企業在標題中主打「月休八天」作為勞動條件之一,但大家知道嗎?其實勞基法並沒有月休的概念,因此勞資雙方約定採月休八天、九天的排班制度,有可能仍然會違反法令規定,到底為什麼會這樣呢😶😶😶

事實上,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另外依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應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簡單來說,在未實施變形工時制度的情況下,資方應在一週內(通常是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排定一例一休,且不可連續出勤超過六日。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很常說勞基法其實並無月休幾天的概念,而應以「週」為單位來排假,在沒有約定採用變形工時制度的情況下(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用關鍵字到我們部落格中搜尋相關文章唷),如果要排出合法的班別,那麼就一定得要掌握上面提到的「一週排一例一休」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這兩大原則,否則單純以月休幾天排班,除了可能會讓整個年度的休息日減少外,也可能在某幾週排出不符合一例一休的班表,這時候雇主就可能需要另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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