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吃粽子了嗎?今天要發的有點像廢文XDD因為對於米編來說,不想加班只是敢不敢說出口的問題😂😂😂(被顧問瞪了)咳咳…我們還是依照法令來解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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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2條規定,如果員工因為健康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的情況的話,雇主是不得強制其一定要配合加班的,否則可依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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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雖然會有很多無可奈何的情況,但是大家還是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