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在Dcard看到有網友分享職前訓練到底要不要支薪的議題,於是我在前天的限時動態問了大家,結果有92%的讀者覺得需要,有8%覺得不需要,那今天我們就是要來公布答案(但我覺得大家看完之後很有可能會翻我很多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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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先提供兩個思考點給大家:
❶雙方是否已經締結勞雇關係?
先站在雇主的角度來想,對於很多雇主而言,在接受職前訓練的員工是沒有產值的,所以他們會認為這時候還不是勞雇關係,等到訓練結束已經開始提供勞務後才算。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也就是勞資雙方可以另外談看看訓練期間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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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很多所謂的「職前訓練」都是僅是上課了解公司背景等等,或是新進員工跟著老鳥學習,實際上已經有在提供勞務了,那這時候很明確就已經是勞雇關係了(不然你幹嘛替他做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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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工作性質是否具有特殊性?
如果你的工作是必須經過訓練後才能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那在完成訓練以前(也就是訓練期間),你根本沒辦法工作,自然就與一般的勞動契約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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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其實這個議題本身就有一些爭議,很難確實地說對或不對,但是還是可以用以下三點去審視在職前訓練期間的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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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事前約定:在面試或到職前,是否對於職前訓練的內容、期間、時間、地點或是津貼等等有所了解,讓自己可以有個心理準備或是選擇接不接受,避免日後爭議!
❷工作性質:工作內容是否真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或是特殊性,這樣雇主才能主張在職前訓練期間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的可能性,而尚未締結勞雇關係。反之,如果工作內容無須經過訓練便可由勞工勝任,但又要求勞工須參加職前訓練,這時候可能就會產生很大的爭議了。
❸退場機制:若職前訓練期間並非勞雇關係,這時候可能就會牽涉到訓練期間費用的賠償問題,不管是歸責於受訓者或是雇主,求償的金額很難有一定的標準且都要舉證,通常都是有爭議發生時才會由第三方來客觀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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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職前訓練不該是被當作規避勞動法規限制的手段,當今天發生爭議的時候,勞政機關會以嚴謹的標準來審視職前訓練期間的約定,讓各項條件與資訊對等與透明化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