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先前有跟大家分享過關於特休未休完應該要怎麼辦的貼文內容,勞動部在今年的4月19日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有特別說明有關勞基法所定的特別休假,當勞工無法在年度中使用完畢時,雇主應處理的方式與其他注意事項。其實該新聞稿中所提到的一些說明,雖然都不是近期才有的新規定了,但卻都是幾乎每天都有勞工會提出的疑問😣😣😣其中有一點是偶爾我們也會被問到的問題,那就是如果勞工離職時有不足一年的年資時,雇主是否要再按比例計算成未休工資呢?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勞工於110年7月1日到職,當年資滿半年時(即111年1月1日),便會取得3天的特休,如果在111年6月30日前未休畢的話,雇主即應折算成未休工資;直到111年7月1日年資滿一年時,該勞工又會取得7日的特休,如果他又在年資滿一年又三個月時離職(即111年9月30日),依法來說雇主應折算該7天的特休(假設都沒用掉的話),但多出來的這三個月年資,又是否需要額外再折算呢?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有提到,像這類離職時不足一定期間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這是依據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於民國75年所作出的解釋令,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職時當年度仍有繼續工作的畸零年資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用額外給假或折算天數的。

當然,勞基法或主管機關所作出的解釋都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假如事業單位希望從優折算給勞工這些工資當然也是可以的,不過最好還是要能夠清楚地列出計算方式,讓勞工知道哪些特休工資是法令規定,而又有哪一部分的工資是雇主從優發給的,這樣更能夠讓雙方好聚好散唷!

我們在官網的部落格中有另外撰寫了一篇「特休沒休完,雇主應該要折算工資?」的文章,如果對於特休結算有其他疑慮的讀者,或許可以從這篇文章中找到答案唷👍🏻(老樣子,文章在首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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