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兩年可能逢適婚年齡,身邊有許多朋友結婚了。結果最近發現,有不少朋友都懷孕或生子了,彌月蛋糕或油飯一個一個來😆想想懷孕期間的女性,除了面對身體的各種不適之外,若在職場上又因為懷孕而吃了悶虧,到底該怎麼辦呢?今天想來簡單聊聊這話題
不少勞工懷孕並告知雇主後,有些雇主便會認為懷孕員工日後將沒辦法勝任工作,便會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予以資遣(或是以其他奇怪的理由或方式逼走員工的也有),但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是大有問題,也很可能會違反法令規定的。
依性平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勞資雙方不能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約定當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況時應自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予以解僱,這樣的約定除了將與法令牴觸而無效外,如果勞動契約因此終止的話也不生效力,受僱者仍然可以主張僱傭關係存在而要求回到原本的工作。
順帶一提,違反性平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是可以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的,相較於其他勞動法令規範的罰則來說是比較重一些的,所以雇主一定要特別留意了!!!
假如勞工真的有遇到這種情況,可考慮先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並蒐集平時的工作紀錄(出勤表單、績效證明或其他文件),除了可說明自己並無雇主所表示的「無法勝任工作」一事,或甚也可舉出一些事證來證明雇主顯然是因為員工有懷孕或育兒等事由而終止契約,那麼應該是有機會回復原本的工作,企業也會有面臨處罰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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