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點比較簡單的東西,不知道你們有無聽過「服務證明書」呢?一般大家比較熟悉的「非自願離職證明」,主要是讓勞工可以作為申請相關給付的憑證,但如果是要找下一份工作時要作為工作經歷、年資的證明之用,又不想被新公司知道自己前一份工作是因故被資遣或其他事由終止契約的話,又可以怎麼做呢?這時候就可以請前東家開立「服務證明書」了。

依照勞基法第19條,明定了「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因此無論勞工是被資遣還是自請離職,都可以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如果資方拒絕開立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實在是會有點得不償失。゚ヽ(゚´Д`)ノ゚。

那麼,服務證明書究竟要怎麼開?內容要包含哪些呢?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服務證明書的內涵雖然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但該函釋中有指出,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
❶職務
❷工作性質
❸工作年資
❹工資
另外要特別提醒一下,服務證明書是勞工為求職時所需的重要文件,內容應以客觀事實為主,不可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的事項(例如記載員工被懲戒過的紀錄或被資遣的事由等等)。

如果想要瞭解更多關於「服務證明書」的內容,可以至官網查看我們最新的部落格文章-「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有什麼不一樣呢?」那就這樣啦!希望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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