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這則貼文很短,大概花個1分鐘看一下即可😂我們在過年前有發過限動QA,其中有個讀者的問題,雖然當時沒有回覆到,但我們後來想想,好像可以製作成貼文分享給大家🙂因為可能不少人有類似的疑惑,那就是「離職預告期間有包含六日(例假與休息日)嗎?」

答案是:有的(好這貼文就到這裡)

沒有啦😆關於離職預告,其實是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也就是當勞工離職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期間預告雇主離職,那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又是如何呢?其實就是當雇主要資遣勞工時所應依照勞工年資提前預告的期間,分別是應提前10日、20日或30日預告。那回到本文的主題,這邊所說的預告期間,是否有包含一般上班族的例假、休息日(週六及週日)呢?答案是肯定的,其實勞動部早在76年11月9日就曾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解釋過「勞資雙方對他方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而既然法令的文義並未明確規範預告期間僅應以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日為準,那計算預告期間時當然是以「曆日」計算,當期間內有遇到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也就應包含在內了。當然,剛剛結束的過年連假期間也有包含在內,所以年節前後也很常會因為預告期間的問題產生勞資爭議了😓

就如我們以上所述,其實預告期間是相對的,資方在資遣勞工時或勞方自請離職時,都應依照法定期間預告,所以在制度上並不會有誰吃虧或得利的問題,只不過在過年期間預告資遣或離職的話,可能會牽涉到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交接的爭議,勞資雙方最好還是在充分瞭解相關規範後再針對交接問題妥善溝通,才能在過年後好聚好散讓彼此繼續前進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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