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大家~我們在昨天的PO文裡有提到勞基法第2條裡有關於工資的定義,其中「經常性給予」的部分,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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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可能會跟米編一樣,認為是不是每個月都有拿到就算是「經常性給予」了😂其實不然~有些法界人士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詳情參照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劉志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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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職務加給、輪班津貼、伙食費,還有我們上一篇說的全勤獎金,都可以算是經常性給予的津貼唷!解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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