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米編的觀察,少部分的公司會在到職時給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如果你真的乖乖簽名了,那真的很母湯⚠️⚠️⚠️因為你等於是已經放棄自己的權益(也順便養成了慣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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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勞工沒有惡意行為的情況下,雇主只能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以及第20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常聽到的「資遣」。當需要資遣員工時時,雇主必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給付資遣費,並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那員工可以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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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到職時簽署了自願離職書呢?這就好像先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老闆,屆時真的發生資遣爭議時,不管是調解委員或法官可能都很難認定勞資之間的爭議究竟是資遣、解僱或勞方自願離職,也會導致以上這些權益通通都掰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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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一下,雇主如果要要求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這樣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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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合法啊!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因此,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章及第6章規定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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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找工作時一定要多留意,到職時如果要簽訂自願離職書,記得腦海中要馬上閃過這篇PO文,不要簽啊(搖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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