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有無看到前陣子的一則新聞,有網友分享自己當天起床後發現身體不舒服,想在家休養所以需要請特休,但卻被公司要求要附上證明才能請假,後來勞動部還特別出來針對這個案例做出說明,那麼這間公司的做法會有哪些問題,法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在相關報導的留言討論中,也有看到後來網友有補充說明,自己的公司不管事假病假,一律都只能請特休。我們從這樣的論述來看就會明顯感覺公司限制了勞工運用假別的權利,但如果要更具體來說的話,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討論。

一、為何公司不給請事病假,一律只能請特休?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因此對於勞工請假,其實雇主並沒有准駁的權限,而只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確認是否有請該假別的正當理由。假如請假理由正當,雇主就應該准假並且依照勞工所請的假別計算薪資,所以對於公司無故拒絕勞工請事病假的情況,就可能會就違反了勞基法第43條的規定而面臨處罰。

二、請特休為何需檢附證明?
有關特別休假的規定,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指的是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的有薪休假,並且依照同法第2項規定,勞工具有排定特休的權利,因此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請假來免除出勤義務並且薪資應照常發給。由於特休的法令依據與上面提到的「請假」並不相同,也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勞工請特休時應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當然,法令也有提到如果員工請特休時雇主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雙方可以再進行協商調整,但如果協商未果的話,基本上還是應尊重員工意願讓其休假。

總之,勞動法令中有關各類假別法令依據、薪資計算與細節規範都有所不同,對企業或人資來說一定要特別釐清,否則就很容易不慎觸法了。另一方面,對勞工來說再遇到類似情況時,最好也應該保存相關證明並且查找相關資訊,才可以更具體地了解公司可能違反了哪些規定,便可以用這些規定來跟公司協商看看,或是決定要不要採取下一步的動作。

其實這名網友的情況,類似於我們先前寫過的貼文-「人不舒服但沒去看醫生,這樣就不能請病假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看一下貼文。那就這樣啦!希望大家要請假的話也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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