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有某個劇組在拍攝期間,攝影師與收音師在收工時不慎因為跌落溪谷,最後經搶救後仍都不幸罹難的憾事發生。針對這個事件,出演的藝人還有出面呼籲應重視劇組人員的工作權益與職安問題,才讓更多人注意這些消息。換位思考一下,假如是你在職場中遇到這些狀況,有沒有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呢?我們今天就想來跟各位分享一下有關職安法的「退避權」👇🏻

職安法第18條規定,勞工如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的疑慮時,可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的情況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到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這就是我們開頭所說的「退避權」的行使依據,另外依照同法第3項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行使退避權而予以處分,但勞工也不能濫用這項權利。

那麼具體來說,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呢?這時候就可參考職安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有列舉出了八種具體的狀況,或是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便可視情況行使退避權。(往後滑圖片看更多)

以報載的劇組狀況來說,雖然我們不太清楚當時的情況勞工是否能行使退避權來避免危險情況發生,不過我們還是希望藉由這個案例來讓更多人認識到這個權利,畢竟大家在外工作都不希望發生職災甚至失去了寶貴的性命🥲

願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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