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之前的PO文中其實都有提到,工作規則在勞資關係當中是相當重要的,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先把遊戲規則說明清楚,可以在日後有爭議時有所依據。不過今天想要跟大家聊聊,萬一今天真的違反了工作規則,僱主是否可以直接將員工解僱呢🤔️我們趕快來看一下今天想要討論的重點👉🏻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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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主要是在說明,有哪些情況僱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第1項第4款的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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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常見的爭議比較常會聚焦在「到底怎樣算是情節重大?」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的內容,我們就直接整理出幾個判斷的重點讓大家了解一下,是否有達到應該要解僱的標準:
❶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
❷初次或累次
❸故意或過失
❹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
❺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
❻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
除了上述幾個判斷重點,雇主如果真的要使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來解僱員工,還必須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在知道勞工的違規情況時,先採取較和緩的方式,予以改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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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若資方有發現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的情況時,應該要全面性地綜合考量該事件的始末,再判斷是否有更輕易的方式來改善該違規情形,如果窮極一切仍然無法避免員工再次發生違規情況,或者該違規事實確實影響到公司的重大利益的話,才能考慮以解僱方式處理,否則若沒有全盤考量就任意開除員工的話,未來員工求償或公司遭到處分的機率就可能會大大提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