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再過一陣子就要到了暑假與畢業季了,對於一些想當背包客的學生,或是想在出社會前給自己一個壯遊年(Gap year)的新鮮人來說,打工換宿或許都是選項之一吧!不過我們也發現,網路上關於打工換宿的勞動權益相關資訊其實很零散,甚至有些文章認為打工換宿是屬於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今天的貼文想要先來討論「打工換宿到底要不要給薪」的問題。

除了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外,最大的關鍵還是在於「契約的性質」,實務上大多民宿主人應該還是會對換宿者提供勞務的過程有指揮監督,那麼雙方間所約定的理論上應屬勞雇關係而需適用相關勞動法令,但這時候卻是以住宿替代薪資給付,是否又合法呢?

依照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理論上勞動契約資方仍然應給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工資,看雙方是約定以時薪或月薪而定。不過依照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有特別提到勞資雙方可約定薪資的一部分以實物給付,勞動部過去也曾解釋過,雇主以提供勞工的膳宿費用約定為工資的一部,也是沒問題的。

不過就如勞基法第22條當初的立法理由有提到的,假如工資的一部分以實物給付時,應該要無損勞工利益而且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該實物的價格及用途也應公平合理才行。舉例來說,如果有企業硬是用自己發行的折價券、餐券等等替代一部分薪資發給勞工,但實際上並不是勞工所需要的實物的話,那仍然有可能會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而觸法的疑慮。

順帶一提,在勞基法的條文與勞動部後續的解釋中都僅提到可以實物取代「工資之一部分」,那可能就代表雇主無法完全不給錢而僅以膳宿替代,如果要避免有違法的疑慮的話,最好還是約定清楚薪資與膳宿費的價金為何,並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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