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剛進職場的時候宛如一張白紙,很多時候都是公司說什麼,我們就跟著做什麼,等到哪天發現不對勁了,才會發現權益受損(?),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職場小菜鳥階段,有聽過哪些奇怪的公司規定呢?今天整理了幾個來跟大家分享,如果你有其他想要補充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讓更多人看見唷❤️那我們就開始ㄅ

一、公司給補貼,自己去找工會加保😫
米編的第二份工作吧,是在一個小單位上班,那時候老闆說未滿五人不需要投勞健保,所以每個月薪資給了一些補貼,請我自己去外面找工會投保。但後來才知道這觀念並不全然正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應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員工投保勞保,從反面來看,代表勞工未滿5人的單位就並非為「勞保」強制納保對象,這即為一般常聽到的「員工不到5人不用投勞保」的依據,但這不代表其他如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保與勞工退休金也都可以直接省略,前述的這些保險,都是只要至少聘僱1人就應強制加保的喔。

想了解更多關於未滿五人單位投保與自行投保在工會的細節,可以參考我們過去在部落格寫過的兩篇文章
☞員工未滿五人就不用投勞保?沒注意到這些重點,雇主一樣可能違規!
☞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

二、離職一定要前三個月/半年告知😫
有不少職場新鮮人想要離職轉換跑道,回頭一看勞動契約,才被當初簽訂的內容嚇到(嘿米編本人也曾經遇到),上面載明離職需提前三個月或半年前告知,另外有些雇主也會在加註,若未依照上述期限提前預告離職,則會有相關違約金或其他罰則等等。然而,有關勞方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應準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也就是依照年資於相對應的天數提前預告即可,如果雇主自行規定較法令規定較長的預告期間,那麼延長的部分便會因抵觸法令而失效了。舉例來說,年資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勞工,自請離職的話只要在10天前預告即可,但如果雇主規定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的話,那麼多於法令規定的部分便會失效,勞工仍然可回歸法令規定的期間預告離職。不過也要提醒大家,除了提前告知以外,離職前的交接工作也請務必要做好唷!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

三、我們都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我們公司都是責任制,做完才能下班,所以沒有加班費」,不知道還有沒有讀者聽過這說法呢?勞基法第84之1條是有明訂的「特定工作者」,經過雙方簽訂書面契約約定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有更多工時彈性,不過仍有工時上限的規定!目前常見的責任制特定工作者像是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一般稱照顧服務員)、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或空勤組員等等,換句話說,如果不是擔任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的工作者,當工作時間有超過正常工時的情況時,仍然應按照法令規定給予加班費。

如果想瞭解更多責任制適用之特定工作者,可以點選首頁連結!加班費的算法,也可以至我們的部落格參考這篇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以上列舉三種比較常見,剛進職場可能會搞錯的問題!是說沒有人是帶著滿滿勞動法令知識進入職場的,那感覺應該也蠻奇妙的😆😆😆有時候邊在職場試著生存,邊找出一條對的道路,這過程也是蠻有挑戰性的嘛!希望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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