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員工發生職災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通常以醫師診斷證明認定),雇主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並且應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如果員工經過2年的醫療期間仍未痊癒,且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後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這時候雇主可以採用買斷措施,也就是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原領工資補償責任,但如果不符合前述要件或雇主不用買斷,還是有繼續補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