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勞工請事假期間得不發給工資,而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工資中有「全勤獎金」項目的話,如果員工有請事假或病假時該如何扣除該獎金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薪資已經是基本工資的話,並不建議將全勤獎金包含在薪資總額內,舉例而言,如果約定月薪為23,100元且其中包含1,000元的全勤獎金,如果勞工有請一天事假,依法來說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2,330元【23,100元-(23,100元÷30×1)】,但如果雇主先扣了全勤再扣事假薪資,就可能會低於基本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1條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