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彈性工時)適用行業
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選擇最合身的制度,在僵化的法令下多一些彈性
行業 | 指定適用日期 | 適用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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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之所有行業 | 92年3月31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 |
上述的行業說明,來自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之版本(民國85年12月),如事業單位有從事多種不同之行業,應以主要經濟活動之行業來判斷適用之變形工時類型。
另請注意,變形工時制度須經工會同意,如果沒有組織工會的話,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詳細規定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