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適用之特定工作者
責任制不是雇主說得算,只有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特定工作者,才能有更多工時彈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應依照簽訂之約定書辦理。如果還是對於責任制有些疑惑,也歡迎參考我們所拍攝的Youtube影片「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第84條之1工作者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以現行最低工資月薪 27,470 元為例,要計算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的工資,除了法定基本工資數額以外,還應加給超過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後的增給工資,才是其最低工資。以核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為例,計算公式為:月薪 27,470 元+( 240 小時 − 174 小時)×( 27,470 元 ÷ 30 日 ÷ 8 小時)= 35,025 元。前述計算方式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仍應依勞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為主。
若有加班,又該如何計算其加班費?
如果該工作者經核定每月總工時為 288 小時,代表除了正常工時 240 小時外,每月還可有 48 小時的加班時數,則加班費應另行計算,假設加班均在當日前 2 小時內,計算公式如下:(月薪 27,470 ÷ 30 日 ÷ 8 小時)× 4/3 倍 × 48 小時= 7,326 元。加總月薪與加班費後,如果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每月上滿 288 小時,應可領到 42,350 元,但本計算方式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仍應依勞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