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最近台灣政壇陷入了職場性騷擾的風暴之中,雖然國外的「#MeToo」標籤早就從2017 就開始盛行,但或許是牽涉到政治議題,才會讓這一波台灣的「#MeToo」在近期內迅速發酵。然而,性騷擾一直都是存在於職場中且難以解決的問題,對雇主來說,目前也僅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條第2項有提到,當雇主知道企業內有職場性騷擾行為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但有時對受害者的幫助卻極為有限😢在我們過去的經驗裡,也很常聽過遇到職場性騷擾或職場霸凌 的受害者有多無助。

今天不是要來談企業遇到職場性騷擾時,具體應如何執行相關措施才能合法,而是希望透過我們的觀察,讓讀者們了解為什麼職場性騷擾往往無法被好好處理,也期待未來立法者可以有更深層的思考,來對職場中的受害者有更多保護。

❶缺乏意識和教育
❷害怕聲譽受損害
❸權力結構和核心的保護
❹不完善的政策和性騷擾防治措施
❺經濟利益的考量

依照性平法規定,如果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卻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便可能會被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公告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說實話,講罰則有時候意義真的不大,更重要的是‼️從雇主、主管到每個員工都應共同提升性平意識,並認知到性騷擾事件,對受害者與企業來說造成的影響有多嚴重,進而降低性騷擾發生的機率。不過,台灣版的「#MeToo」都落後了這麼多年……我們應該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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