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員工如果在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可以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後轉成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至於要休在哪一天,同樣是由勞資雙方協商。另外,補休期限雖然可由雙方約定,但如果到了「特別休假」的期限仍然沒休完時,就應折算成原本的加班費發還給員工,詳細應注意的補休細節與重點,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