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在年度終結、離職、被資遣或退休時還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算成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員工,至於該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為結算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30日後所得之金額,再乘上未休的天數即可,如果是時薪制或日薪制的員工,則以結算前一日的薪資為基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