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選舉或罷免投票日,薪資該怎麼計算呢?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18 年 11 月 12 日

選舉日又要到來了,今年(107年)的11月24日台灣將舉行九合一選舉(即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由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在勞基法上等同於國定假日,因此每到這個時候,相信許多勞工或人資朋友還是會對於選舉日的薪資計算有些疑問,這次我們就因應時事,來告訴大家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吧。

遇到選舉或罷免投票日,薪資該怎麼計算呢?

 

早在民國74年,主管機關就曾做出函釋說明如果勞工遇到公職人員選舉日時,就應該給假一日,如果有出勤需要者,則應加給出勤期間的工資(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 357091號函75 年7月15日台內勞字第421316號函),因此,雇主便應注意中央選舉委員會何時公告有選舉或罷免投票日期,即使沒有全國性的選舉,也有可能勞工的戶籍地會舉行地區性的補選或罷免等,這時候還是要給予勞工一日的休假。

由於上述的函釋對照到目前的法令或許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我們來看一則在一例一休上路以後,勞動部有關選舉假的函釋: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 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 其投票。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選舉罷免投票日薪資計算應注意重點
 

彙整一下以上函釋的內容,重點如下:

一、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應予放假,而且是放一整天(即00:00至24:00)。

二、如果選舉日本來就是例假或休息日了,勞工本來就可以運用去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三、若投票日當日需出勤,要先看當天是原本就約定出勤的一般工作日,或是本來不用出勤的休息日,但卻剛好要加班。如果是工作日,那麼就依照當日實際出勤的時數加給一倍的工資,例如約定月薪為36,000元,換算成正常工時工資應為150元,那麼當日如果排班為8小時,則應另外加給1,200元的加倍工資。

而如果當天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但因業務需要又再出勤加班,則應該要以休息日的標準來計算加班費,以上述的月薪36,000元為例,同樣是加班出勤8小時,加班費就會變成1,900元,計算式如下:月薪36,000元÷30日÷8小時×(4/3倍×2小時+5/3倍×6小時),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另外要提醒的是,無論是工作日出勤或休息日加班,只要在業務或時間許可的情況下,若勞工有意願去投票,雇主還是要讓其行使權利,未有正當理由是不能妨礙勞工投票的。但如果雇主真的還是不給選舉假,或是出勤了卻沒依照以上的規定來家給工資又會違反什麼法令呢?

由於選舉假是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就會違反該條次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而如果讓勞工出勤了,卻沒有依以上的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便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此外,還有哪些要注意的嗎?

或許有些人資朋友會認為選舉假就像國定假日一樣,那麼應該也可以協商「調移」該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吧?答案是否定的,畢竟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如果逕自調移後就會失去了這個意義,而且選舉假本質上與12天的國定假日是不同的,因此選舉假是不得協商調移到其他工作日的(參照勞動部官方網站問答)。

另外,由於國定假日出勤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即使出勤未滿8小時,但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的關係,因此雇主還是要加給一整日的工資(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但同上所述,選舉假的性質與國定假日不同,因此如果選舉當日為一般工作日,但出勤未達8小時,雇主也只要依照實際出勤時間來發給加倍工資即可。

還有一點要注意,這次選舉下修了公民投票的門檻,因此也是首度出現會年齡在18歲至20歲間的公民,只能投公投而無法選舉縣市首長的情況,而勞動部也在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有聘僱年輕員工的雇主,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囉。

最後要再提醒雇主,不給員工選舉假或加倍工資事小,但如果因為政治理念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已強暴脅迫的方式阻撓或妨礙員工去投票,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2條規定,有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闆們不可不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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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2018 年 12 月 9 日 於 上午 7:53 - 回覆

    你好,服務業性質為輪班制度,本年度11月24日為選舉日,多數員工基於周六為公司生意較佳,均於前一個月預排為上班日,唯公司人資卻在11月24日當周,要求營業部門把員工當天的班別更改為休息日,而改以加班方式來應付當日的出勤。而不是照預排上班日補一天休假或支付加班費用。員工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2.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2 月 10 日 於 下午 5:55 - 回覆

    您好,首先除非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本來就有一定的權力排定例假與休息日,而當選舉當日性質為休息日時,依勞動部的見解,當日就應該依照出勤時數計給休息日加班費了。而若該班表已經由勞資雙方議定,只是雇主臨時片面變更,這可能就會違反勞資雙方的約定,若要主張權益,可能就得透過地方的勞工局介入協調了。

  3. chp 2019 年 12 月 29 日 於 上午 9:47 - 回覆

    輪到休假的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