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業再注意!員工超過3人後,變形工時仍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22 年 12 月 12 日

上個月我們根據勞動部的解釋令,撰寫了一篇「微型企業注意!勞動部新解簡化變形工時同意程序」的文章,主要是在說明對於員工人數在三人以下的企業來說,可以透過勞資雙方個別的約定,來簡化一些原本法令規定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執行的程序。然而,當未來因為規模擴大導致員工人數超過三人之後,企業又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符合法令規定呢?本篇文章會引用隱藏版的解釋令,讓大家了解在前一則函釋中沒提到的重要規範唷!

微型企業再注意!員工超過3人後,變形工時仍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我們在「微型企業注意!勞動部新解簡化變形工時同意程序」的文章中,已經有針對勞資會議的定義以及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有說明過了,因此本篇文章就不會再重複說明這些細節,但強烈建議可以先看過前一篇文章後再來閱讀本文,可能會更加了解勞動部的這些解釋令會帶來哪些改變唷。

員工人數未滿三人,實施變形工時只要經過個別員工同意即可|

首先還是再來回顧一下,勞動部在前陣子所發布的函釋內容為何,先提供完整的解釋令供各位參考。

勞動部111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函: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果對於勞基法不是很熟悉的話,單看以上的函釋應該會覺得很難理解其中的意思,但簡單來說,就是當企業要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加班制度(延長工作時間)」、「彈性調整單月加班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的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放寬」或「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等彈性措施時,原本依法都需要徵得工會同意,沒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則是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

勞基法中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事項

在此函釋上路後,對微型企業來說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就可視為符合法定的要件而為有效,不需要再另外經過繁瑣的勞資會議程序了。當然,建議還是最好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比較妥當,這樣在未來遇到可能的勞檢或勞資爭議時,也才有辦法即時提出資料佐證確實有取得員工同意,才不會讓約定實施的彈性措施被視為無效了。

不過也還是要提醒一下,新制上路後並不是說微型企業不需要再召開勞資會議,只是簡化了部分法定事項的同意程序而已,只要有聘僱勞工的事業單位,都仍然應遵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針對企業員工的動態、勞動條件、福利措施或工作效率等事項進行討論。

微型企業員工人數超過三人後,彈性措施仍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上面的制度其實對人數在三人以下的企業來說是一大利多,畢竟有些企業人力需求確實不高,如果仍然要遵守法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可能只是徒增行政成本,不如簡化這樣的流程,讓微型企業不會因為疏忽掉一些召開勞資會議的細節,而導致約定的彈性措施因為不符法定程序而無效。

這樣的新制對於微型企業來說固然是好事,不過當企業成長或經營型態改變時,難免會有增加人力需求的時候,假如原本員工人數未滿三人,但日後又增加到超過三人時,雇主仍然也只需要跟個別勞工約定這些彈性措施即可,還是就需要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呢?

端看勞動部111年10月28日發出的解釋令,確實是無法得知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我們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網站中,找到了沒有公開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的隱藏解釋令,其中就有針對此問題有進一步的說明。

勞動部111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10086111號函略以:
「二、旨揭令釋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性規定,允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之事業單位,於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視為勞資會議同意。
三、事業單位如依前開令釋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後,於僱用勞工人數持續在3人(含)以下時,如希就原同意事項再透過勞資會議進行討論,可依本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辦理。惟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超過3人之際,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等規定,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含3個月彈性調整)』、『輪班換班間距彈性調整』、『例假七休一調整規定』等事項,事業單位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仍需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並取得同意。

從這則解釋令來看,可以看到有以下兩個重點:

一、若企業持續在三人以下,亦可針對同意事項再於勞資會議中討論
假如企業的人力需求一直沒變,員工人數持續在三人以下的話,勞資雙方仍然可以針對同意的事項,在勞資會議中重新討論。有人可能會好奇,這樣不是多此一舉嗎?既然都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了,而且也符合函釋的要求,為什麼還需要在勞資會議中重新討論呢?

事實上,有時候經過個別勞工同意後的制度,只是在程序上有符合規定,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可能還是有需要多方討論的需要。舉例來說,某個微型企業經個別員工同意後,雖然可以實施變形工時制度,但針對變形工時的週期起迄、是否需要調整正常工作時間與例休假的安排等,可能還是要由雇主與全體勞工一起討論會比較適當,因此召開勞資會議並在會中討論這些執行面的細節還是很重要的。

延伸閱讀:變形工時(彈性工時)的週期要如何約定呢?

二、後續員工人數超過三人後,仍須依法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段就是本篇文章的重點了,在上面的函釋中,便有具體地指出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超過3人之際」,應該要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後才能實施的彈性措施,仍須徵得工會同意,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則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

不過也提醒一下,勞動部過去曾解釋過即使實施變形工時等制度已有取得勞資會議同意,但因為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仍然應取得個別員工同意比較妥當,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應該是除了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外,在跟個別員工簽署的勞動契約中也同樣要載明實施哪一種變形工時制度或其他彈性措施,才能避免衍生爭議。


以上便簡單分享一下這則隱藏版的函釋,其實還是希望像這類並非在說明個案狀況,而是對所有事業單位都可能有影響的函釋,應由勞動部主動公告於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中,讓有需要的勞資雙方都能快速地找到相關依據,應該也能間接地降低勞資爭議發生的機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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