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到職後滿半年起會有3天的特休,滿第1年則有7天,滿第2年為10天,滿第3年至第4年則為每年14天,年資滿第5年至第9年則為15天,滿第10年時則為16天,之後每滿一年加給1天,直到滿足30日為止(屆時年資應為24年),詳細天數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