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42條規定,如果員工因為健康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的情況的話,雇主是不得強制其一定要配合加班的,否則可依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