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往返不同工作場所的交通時間,是否應算是工作時間?

2020-10-20T16:40:10+08:002019 年 4 月 4 日||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因此如果勞工是因為雇主指派的關係而須在不同的營業場所或營業據點之間往來,則該段時間仍應計為工時,合併原本的工作時間後有延長工時的情況時,也應另發給加班費。

法令是否有放寬七休一限制?實務上該如何運作?

2020-10-21T12:53:1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自107年3月1日開始,新增了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的例假調整彈性措施,讓部分的行業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在每七天的週期內調整例假,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限制,但須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詳細規定與適用行業可參考「|動態議題|七休一再次放寬!這次你的行業有在名單內嗎?」。

輪班制人員在不同班次之間應有多少休息時間呢?

2020-10-21T14:57:5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如果事業單位的工作型態具有數個班別,並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各組員工的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皆相同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那麼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在更換班次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否則便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目前僅有非常少數企業可採彈性措施讓輪班間隔減少為8小時,可參閱「|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工是否有權利拒絕加班呢?

2020-10-21T14:58:50+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如果員工因為健康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的情況的話,雇主是不得強制其一定要配合加班的,否則可依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一定要給員工休息時間嗎?員工自願不休息是否可以?

2020-10-22T16:04:5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按勞基法第35條規定,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4小時,雇主就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除非是工作為輪班制或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那麼可以在工時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前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勞工過度操勞而課予雇主的義務,因此即時員工同意,仍然應給予員工前述的休息時間。

一日總工時一定只能是12小時嗎?有沒有例外情況?

2020-10-22T20:13:13+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原則上一日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後不能超過12小時,否則就會違反規定而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是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話,便可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讓員工超過前述的工時限制,但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24小時內通知企業工會,未組織工會的話則應向地方的勞政機關備查。

什麼是「變形工時」制度?又該如何實施呢?

2020-10-22T20:16:53+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變形工時又稱彈性工時,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雇主原則上要在每週給予勞工一例一休,但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在每二週、八週或四週的期間內彈性安排員工的例假與休息日,詳細規定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另外,變形工時制度有限定適用行業,在實施以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行業可採用哪種制度喔(變形工時制度適用行業)。

「部分工時人員」也須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嗎?

2020-10-22T20:17:3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即使是部分工時人員(每日工時不到8小時或單週工時不到40小時者),雇主仍應在每七天內給予員工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工讀生每日只工作3小時且一週工作6天,那麼雇主仍然要計給其3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第3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

什麼情況可以讓員工在「例假」出勤?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

2020-10-22T20:18:1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除非企業有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除了當天要另發給員工一日的工資外,還須在事後給予一日的有薪補休,並在24小時內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另外,前述的突發事件是指依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詳情可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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