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通常說到加班費的標準,部分讀者可能應該都會想到1.33或是1.66,不過正確點來說,在勞動基準法中,對於延長工時的薪資加給標準則並未提到這兩個數字,往後滑圖2可以看一下勞基法第24條的法規內容👉🏻

在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雖然按照字面上算出來的數字是1.3333……與1.6666……,但不能僅用1.33倍跟1.66倍計算,因為這樣則會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即便只是少1塊錢,還是叫作未達法定標準而違反第24條,老闆們如果因此被罰就真的得不償失了!所以實務上都會使用1.34倍與1.67倍來進行加班費的計算,或是直接乘以四分之三或五分之三。

簡單舉例🌚假設某A的每月薪資為36,000元,每小時工資額則為150元,他這個月加班了10小時且都是延長工時前兩小時的情況下,他的加班若用1.33計算的話,則為1,995元;若用1.34計算的話,則為2,010元,兩者相差了15元。雖然乍看好像沒多少,但時間拉長來看,損失的可能就不是幾十元這麼簡單了。

另外對於資方來說,如果因為計算有瑕疵導致發給的加班費低於法令標準,恐怕也會因此違法而受罰了

今天雖然是比較基礎的分享,但這微小的差距還是希望大家知道,順便跟我們分享你是哪一派呢?
A:不會算這麼細,有給我加班費就好😆
B:每一分錢都要拿好拿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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