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一篇貼文中我們與@1111_heynotice合作,分享了有關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第12集《社內夫妻解僱案》的一些觀點,已經追完本劇的讀者們趕快去看一下這則貼文吧~

在該貼文中,我們整理了在台灣有哪些情況可以算是非自願離職,以及非自願離職者的相關權益,前幾天就剛好看到一則新聞,標題是「男遭資遣告贏公司 卻因一個動作失業補助全沒了」,覺得跟我們前一篇貼文的內容也有些關聯,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為什麼會有新聞中的這種狀況吧!

|為什麼領了失業給付卻還要還給政府?|

新聞中的情況,是因為勞工被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認定「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資遣,但對勞工來說,認為自己仍然可勝任工作,因此就提出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公司違法資遣並要求恢復工作與給付訴訟期間的薪資。

經過漫長的訴訟後,勞方終於在民事訴訟中勝訴,被法院認定雇主違法資遣並應恢復其工作,並且也應支付從解僱日起到復職日止的薪資,以填補員工在這段期間的經濟損失。

由於勞工經過訴訟後被認定是遭到違法解僱,因此勞保局在知道這個情況後,認為當事人客觀上並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與職訓津貼所必須的「非自願離職」的前提條件,因此就撤銷了原本核發這些津貼的處分,並要求勞工應返還給勞保局。

其實在就保法第23條就有規定,當勞工是因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雖然仍可申請失業給付,但當未來確定不符合請領規定時,就應返還受領的津貼。這項規定的目的,其實是希望讓那些事實上被公司無故解僱但又沒辦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勞工,可以先申請失業給付以填補經濟損失,但如果事後經調解或訴訟認定是員工自願離職或不具有非自願離職身份的話,也就代表喪失了請領資格,自然也就應返還受領的給付了。

在本件案例中,雖然跟上面提到的狀況不太一樣,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也在駁回上訴的裁定中提到,既然勞工在民事訴訟中勝訴,並且已可向原公司請求原本失業期間的工資,則失業期間的經濟已獲得了一定的支持,如果仍然可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的話,就會形成雙重得利的情況,也會進而侵蝕了就業保險的財務基礎。因此,最後認定勞工仍然應返還已經領到的各項津貼。

總之,這個案例的情況雖然相對少見,不過既然跟我們前一篇貼文有關,就跟大家簡單分享一下囉~相關新聞連結我們放在首頁,祝各位工作一切安好❤️
(參考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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