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最近應該不少人都有看到某位在苗栗工作的女孩,因為工安意外而使右小腿不幸被截肢的痛心事件吧😢😢😢👌🏻這個事件會炎上的主因,不只是因為大家看到一個年輕人經歷了改變人生的苦難,更看到了資方冷漠、無情的發言而讓同樣身為勞工的民眾們心有戚戚焉吧!

其實職災事故相信勞資雙方都不樂見,但職場中總是難免會遇上意外,所以勞工與企業主們都應該要多少了解發生職災時的雇主責任,才能知道資方所付給勞工的究竟是真的優於法令標準、剛好符合基準還是根本就違反了相關規定。

勞工發生職災後,大方向來說雇主應負起「補償責任」與「賠償責任」,簡要的定義如我們在圖片中所述,以下則簡要說明兩者具體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補償責任:指無論職災事故發生是否可歸責於雇主,資方都要依法負起的責任,以使勞工及受其扶養的家人不致陷入經濟困頓。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
➡️賠償責任:如果因為雇主的過失導致勞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那麼勞工便可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雇主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以勞工受傷的情況來說,大致上包含了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與精神慰撫金等。

以本次的女孩因職災被截肢的事件來看,報載資方在受訪時喊冤員工住院期間的醫療、看護費用都是由資方買單,看似自認為已經對員工很好,但事實上這些都只是法令規定應負起的責任,從相關報導來看,資方已付出給勞工的金額應該還遠遠不足😶

更具體來說,本案因為當事人小腿被截肢,可能會符合第6級失能,勞動力減損的比率可能為50%左右(以醫師評估為準),而距離65歲退休年齡又還有約37年,假如以月薪三萬元保守估計的話,光是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就可能將近四百萬元,更不用說加上其他應補償或賠償的項目(例如依年限使用的義肢費用、撫慰金等)後,雇主的責任究竟有多大了。

發生職災事故後,急救、醫療與復健當然是第一重點,但後續針對補償與賠償事宜的溝通階段更是不能馬乎。對勞方來說,務必要在充分知道自己的權利後再評估是否與雇主達成和解,避免使自身權利受到損害而不自知;而對於雇主來說,依法補償、賠償甚至對勞工有更多的照顧,除了可以避免訟累與其他行政裁罰,也才不會像新聞中的企業一樣面臨如此嚴重的公關危機☝🏻

追蹤 @workforce.tw|讓勞動力量成為您專屬的勞資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