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顧問Sean!最近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許多事業單位也紛紛提出禁止員工出國的公告或命令,不過勞動部政務次長劉士豪提到,勞工有避免侵害雇主財產、影響營運的責任,這算是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是否能這樣解釋,我們覺得仍然有些疑慮,可能還需要各個勞動法大師來說明一下😂


不過對企業來說,更實際的作法應是可以考慮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相關懲戒條款,假如員工明知要前往的國家是「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國家,或明知有機會接觸到確診病患而仍執意出國旅遊,而其返國後勢必得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無法上班,這時候再予以懲戒,或許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是否能達到直接解僱的標準,就得看個案的嚴重程度而定了。此外,如果因此而造成公司損害,資方也有可能得向該員工提起損害賠償的(害整間公司停工,損失可不小呢)。

無論如何,如同目前政府所一再宣導的,不管去到哪個國家,都有可能接觸到確診病例或仍在發病潛伏期的其他遊客,更不用說搭乘飛機或去到機場本來就是染病風險極高的一件事情,現階段還是希望大家能遵照政府的指示盡量不要出國,等疫情告一個段落後再說吧!
(新聞參考連結:自由時報-染病案54效應 事業單位相繼發內部「禁出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