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如標題所示,有些工作時間為朝九晚六、週休二日的企業理論上工時與休假較為固定,但為了避免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便會要求員工在晚間加班以前先休息30分鐘,或是直接將員工的實際加班時數扣掉半小時當作休息時間,你遇過這種情況嗎?

有喔!米編以前就遇過(例如我表定5:30下班,但加班要從6:00才能開始申請,因為5:30-6:00這段期間是休息時間)

我們先看一下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話,雇主便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法令規定的並不是「加班應扣除0.5小時」,而是下午時段已經連續工作了4小時,為了避免企業因為沒有給予員工休息時間阻斷連續工作而違法,因此不少公司才會要求員工在加班以前一定要先休息才能繼續工作。

但加班通常都是想要趕快弄一弄就回家啊!還要先休息30分鐘真的是…..蠻討厭的😫😫😫而且有時候事情大概就30分鐘內可以完成,這種時候就天人交戰!!!底下留言跟我說你通常都會怎麼做?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我們部落格「連續工作四小時一定要有30分鐘休息時間嗎?」這篇文章唷!

A:就先休息再加班慢慢弄吧
B:趕快弄一弄!沒報到加班也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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