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勞動部在5月1日時發布新聞稿宣布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這也是這部攸關所有勞工請假權益的重要法令的第七次修正了。這次的修正影響範圍雖然不算大,但對於保障性別平等也算是邁進了一小步,因此我們就來分享一下修正的內容吧!

依照現行規定,其實勞工流產時可以依照懷孕的期間請四週、一週或五天的產假,不過法令並無明確規定「一週」或「五天」的產假是否一定要給薪,所以有時候員工會考量與其請完全無薪的小產假(流產假),不如就請病假就好。另一方面,對於有約定發給全勤獎金的職務,如果員工有請請事假或病假的話是可以不給全勤的,那如果員工因為流產而請病假,同時又領不到全勤,這樣似乎跟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目的又有衝突之處。

因此,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這項新制將會在112年5月3日生效,更進一步來說,以後雇主或HR在員工請病假時假,如已經知道是基於流產而請假的話,這時就不能因此而扣除全勤獎金,否則就有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或第43條(請假期間工資給付未達最低標準)規定了。

(米編悄悄話:雖然法令修正了,但是實務上若真的需要用到這個假別,你會願意跟公司坦承是流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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