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應該不少人終於上完了本年度第六個補班日,然後就可以準備迎來今年最後一個四天的連續假期了,會不會覺得既期待有點失落呢?我們身邊有朋友的公司是遇補班日會直接休假的,等於今年就多賺了六天假呀~不過由於今年的補班日太多引發民怨,明年開始人事行政總處修改了相關辦法,像113年補班日會縮減到只剩下一天,只能說幾家歡樂幾家愁吧XD

每次到了補班就會有加班費如何計算的相關疑問,不過我們覺得這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今天要來分享的是另一種常見的補班日衍生疑問,那就是假如配合公司補班後還沒放到假就已經離職的話,這樣公司需要給休息日加班費,或不應該要求員工補班嗎?更具體的舉例,今年9月23日是補10/9的彈性休假,讓10/7(週六)~10/10(週二)可以有四天的連續假期,倘若勞工補完班後在9月底離職,那雇主應該怎麼做呢?

這邊先補充一下補班的法定程序,企業需要先經過工會(沒組工會的話則是勞資會議)同意後採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才能合法地把休息日調整到連假中原定的工作日,因此如果沒有符合這些法定程序的企業,我們下面講到的一些原則可能就不適用了。

更詳細的說明可以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2023年(112年)勞工行事曆」(https://twworkforce.com/2022/06/09/2023-calendar)一文。

☞ 依法調整休息日後(補班),即使尚未休假就離職也不需另給休息日加班費
假如企業有合法的調整休息日,我們可以理解成班表已經排定好了,如果需要再變動的話則需要勞資雙方另外協議,因此在沒有合意變更的情況下,勞工除了需要在原定的補班日配合上班外,就算還沒到調整後的休息日就離職,雇主也不需要把原本的補班日改認定為休息日並發給加班費。更具體來說,像這次國慶的補班日9月23日(週六),經調整後已成為「正常工作日」、10月9日(週一)則已調整為「休息日」,即使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例如在9月30日就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然屬於工作日的性質,當天是不需要計算加班費的,這點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有在新聞稿中特別說明到。

☞ 補班日後才到職,調整後的休息日仍然可以照常休假
相對來說,如果勞工是在補班日後、連假前才到職,那是否可以像其他同事一樣照常放假呢?雇主又可不可以要求新進員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要以事假辦理?邏輯其實跟上面相同,既然休息日已經過調整,勞工到職後當然只需要照既定的班表出勤即可,因此在連假中間的那天同樣會是休息日的性質,既不需出勤也不需再請假。同樣以國慶連假為例,如果勞工在「補行上班日」(9月23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也應配合事業單位在調整後的休息日(10月9日)照常休假。

總之,其實只要掌握好法定的排班邏輯,理論上勞資雙方誰也不會比較有利,只是有時候要看到離職的時間點來判斷而已。如果勞工真的很不想吃虧的話,那麼假如在9月30日離職,就只能趕緊在連假前找到下一份工作上工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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