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是進階版內容!有客戶向我們詢問:「假如有某個女性員工原本擔任的職務有主管加給或職務津貼,但因為懷孕而依法請求調離該職務後,是否能不再發給這些加給或津貼,還是只能維持原本的勞動條件呢?」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心想:「老闆可以因為女性員工懷孕就調整職務?」

事實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內如果因為體能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宜從事員工作,而事業單位又有其他較為輕易的工作時,便可以主動向雇主申請改調,這時雇主不但不能拒絕,也不能因此而減少其原有的工資。

那如果今天是雇主或人資,反過來認為勞工懷孕時可能不太適合在原有的工作,這時候可否主動調整員工的職務避免發生職災或影響到員工的胎兒呢?當要調動員工職務時,有一點sense的人資應該就會馬上想到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

不過依照現行的規定與相關解釋令來看,針對雇主主動調任懷孕期間勞工的職務並沒有更多的規定,但除了資方仍然要遵守以上的調動五原則之外,由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有性別歧視禁止的相關規定,如果雇主不是基於保護女性員工身心健康的立場所為的調動,恐怕就很容易因此而發生爭議...

稍稍了解一下相關規定之後,再回到文章主題「女性員工懷孕期間調整工作後,雇主可以不發給職務津貼?」,Workforce勞動力量針對此問題特別去函勞動部希望取得回應,勞工局在回覆我們的公文中,檢附了一份未公開解釋令!!!底下留言跟我們說你的答案,文章解答與未公開的解釋令直接傳給你~

A. 要發啊怎麼可以不發
B. 嗯嗯其實可以不發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