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昨天在限動分享一篇關於薪資面議的新聞,主要是揭露自從就業服務法於107年修正後,新法上路以來全國針對招募廣告未揭露薪資範圍雖已受理245件檢舉案,但實際上僅開罰29件,開罰率只有約一成而已。分享這則限動後,我們收到一些讀者的回饋,因此我們就藉由貼文來分享一下一些想法吧!

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的話,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另外依照勞動部過去的解釋,薪資得以用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等方式公開。當初的修法目的,就是希望透過薪資透明化,杜絕薪資面議造成的資訊不對稱,讓勞動市場得以正向發展。

不過實務上民眾在針對上述違規情況檢舉時,通常須檢附雇主刊登的求才內容、敘明實際薪資條或勞動契約等佐證,但這些資料通常是等到錄取後才會取得,如果只是面試時口頭告知薪水,是很難當作證據的,而且大部分的民眾求職時也不可能錄音取得證據,即使有這類證明提供給主管機關,也不見得會被採納當作裁罰依據,才會使得這條法令的裁罰率不高。(到底誰會隨時錄音,這樣雙方壓力都太大了吧XD)

但這也不代表雇主們可以不當一回事,畢竟如果一但被認定違反此條規定的話,就會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沒有限期改善的空間,相信大多數雇主不會希望為了一則招募廣告或一場面試就被處罰的。

另外也補充一下,如果雇主在招募廣告上有揭露職缺最低的薪資,結果實際上開給求職者的薪資是不符的(例如徵才廣告寫月薪3萬元起,實際只給基本工資),還是可能會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的,因為這樣等於是雇主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過去就曾有企業在求才資訊上刊登標題為「保底2萬7,000元」,結果實際上需要加上好幾項津貼後薪資才能達到該數字,而被認定有廣告不實開罰的案例(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50018839號訴願決定書),而且違反此條的罰則是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遠高於前面所說未揭示薪資範圍的罰則。

總之,雇主徵才時務必要注意這些細節,除了能避免受到處罰外,也才能強化雇主品牌,提升正面的企業形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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