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偶爾會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詢問如果自己的父母已經退休而未就業時,勞健保是否可以掛在自己身上等疑問,雖然這個問題本身就不是很精確,畢竟像勞健保等社會保險在投保身份上都有明確的規範,所以並不是想「掛」在哪裡就可以掛在哪裡,而應該是依照當事人的身份與實際狀況,由適當的投保單位來辦理加保事宜才是合法的,但我們今天就簡單針對這樣子的疑問分享一些看法吧~

❶勞保不能掛名投保
事實上,勞保是在職保險的一種,只有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的勞工,應由投保單位強制加保,或是像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等身份者,可以依法自願投保,但如果都不是法規所列舉的對象的話,就不能以掛名的方式投保,如果因此而被勞保局稽查到屬於掛名投保的話,就可能會被依照勞保條例的規定取消被保險人投保資格,已請領到的給付也將被追償,而已繳納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給被保險人。

❷只有「健保」可以用眷屬身份投保
健保與勞保的狀況就不同了,就如它完整的名稱「全民健康保險」一樣,只要是我國的國民或指定對象,都應該要依法納保。健保法將保險對象區分成六大類別,並且保險對象都應該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不過如果符合一定資格者,就可以用「眷屬」的身分依附在特定對象投保,以一般勞工的狀況來說(第一類保險對象),如果是自己的配偶、父母、祖父母、仍在學的小孩等,就可以用眷屬的身份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當然也需要額外繳納眷屬的保費,這可能就比較接近於標題所說的「掛」在自己身上了。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眷屬本身就具有被保險人身分的話(例如有工作或已參加職業工會),由於就具有特定類別的被保險人身份,就不可再用眷屬的身分投保,而一定要以原本的投保單位加保。

最後跟各位分享一個重要的規定,依照健保法第18條第2項,如果依附加保眷屬超過3人時,連同被保險人本人,保險費最多只會計收4人,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已退休,家裡又有其他兄弟姊妹可以討論要由誰當作被依附投保的對象的話,可以找投保級距最低或是有最多人依附投保的對象來加保,例如有兩個在學的小孩跟兩位都已經退休的父母,再加上自己本身的話,原本應該要繳納5個人的健保保費,但依照前述的規定,就可以只以4人計收保費,相信可以合法地省下不少的負擔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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